11人足球网4月15日讯 在对恒大开除于汉超的决定作出解释后,律师陈俊又在微博进一步补充进行了说明,他认为于汉超、恒大以及中国足协都缺乏法律意识。
感觉话还是没有说透,而且有的人反映说于汉超的劳动合同中有违法就可以被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所以干脆再说三点。
首先,说一下于汉超私改号牌,恒大可以在规章制度上规定为劳动纪律并予以开除吗?我的答复是不能。因为于汉超是在私人时间私改号牌而受到行政处罚,不属于恒大的劳动管理范围之内,恒大如果将其规定为劳动纪律,是超过了自己管理范围作出的规定,本身就是违法的。既往案例中有过用人单位将违反计划生育或者在外面打架斗殴列为劳动纪律予以开除,但均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的案例,特别有意思的是前者,即违反计划生育要开除的规定,有的省市的计划生育条例中都予以了规定,但到了劳动仲裁庭和法院上,用人单位把这些条例抱出来时,均被不予适用,直到各省市各自取消了此类规定。
其次,再说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者违法,用人单位可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我隆重介绍一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恒大和于汉超假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法律规定以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为法律禁止行为。再隆重介绍一下《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即如果恒大与于汉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法即解除,已经明确排除了劳动者合法权利,免除了自己的法定责任(法律规定了被追究刑事责任才可以开除),此类约定也是无效的。
最后,应该是法律爱好者喜欢抓字眼的,说队规中的“违法犯罪”应该包括了“违法”和“犯罪”,但真的不好意思,这肯定是递进式的表述,而不是并列式的,尤其是在劳动法律法规关系调整下,在规章制度表达出现可能性歧义的情况下,均是作不利于用人单位的解释的,加上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规定的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解除,所以这里的表述“违法”一定要达到“犯罪”的地步才行,行政处罚不属于犯罪。
在于汉超此次事件中,我感觉到中国足球非常需要法律,从上到下。于汉超的法律意识淡薄已经受到严惩了,但他所属的足球俱乐部,法律意识也真的没有高明到哪里去,至于中国足协嘛,大家评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