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人足球网4月15日讯 今天一早,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俊在个人微博发文,对恒大开除于汉超的决定进行了分析,他认为恒大此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首先,恒大与于汉超之间属于劳动关系,于汉超要服从恒大的劳动管理,履行劳动义务并领取劳动报酬,所以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和约束的。
其次,恒大依据《“三九”队规》,开除于汉超的依据不足。恒大在公告中仅说依据《“三九”队规》的“九开除”的纪律规定来开除于汉超,好多人误解为是仅仅依据第九点“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者,开除”,但于汉超虽然是“违法”了,但其违法的程度还没有到“犯罪”的高度,即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如果恒大仅依据此点规定开除于汉超,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法均不足。恒大公告中采取了取巧的手段,把“九开除”全部列上了,所以如果第九点站不住脚的话,恒大有可能再援引第7点“严重损害公司品牌形象者”和第8点“严重违背职业道德者”,意图将于汉超作为恒大球员被予以行政处罚,严重损害恒大形象和职业道德为由开除。
可以说,这是为合法开除于汉超上了一个双保险,一点理由不够就再套另一个理由。但坦白地说,如果理由够充分,一个理由就够了,理由不充分,一亿个理由都是白搭,这第7点和第8点一样不能适用,原因是过于模糊化,没有标准化,什么样的行为算损害到公司品牌形象?什么样的行为算违背职业道德?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什么样的情况可以算得上“严重”,还是没有具体规定。如果没有具体规定,那就是纯粹主观的判断,那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是不予以采纳的。不然的话,用人单位看劳动者不顺眼,说劳动者今天衣冠不整,严重损害公司品牌形象都可以开除了。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是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所以不会容许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进行纪律处分时可以予取予夺,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上没有明确的,视同没有规章制度,不能予以适用。恒大的《“三九”队规》通篇全是这种模糊化的语言,可以坦白说,到了仲裁庭和法庭上,和废纸没有两样。
第三,说到《“三九”队规》是废纸,还有一个必须要查明的事实,就是这个《“三九”队规》如果要作为恒大处罚球员的规章制度依据,必须要经过民主程序通过并予以公示,我想公示这项不难,但经过民主程序通过比较难,我是怀疑没有。所谓民主程序通过,就是《“三九”队规》要与全体球员协商,这得有协商的会议记录,然后全体球员表决通过,如果有工会的,可以由工会表决通过,这得有表决记录,最后就是公示给球员的记录。这些手续如果没有做到,都不用讨论内容了,就算内容无比正确和可以适用,也是废纸,这是《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四,恒大开除于汉超,问过工会的意见了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的,需要将解除的事实和理由通知工会并征求工会的意见,如果没有工会的,得报上级工会或通知全体球员开会讨论,如果没有通知工会或全体球员的,一样属于违法行为。昨天于汉超被广州警方行政处罚到恒大开除于汉超,时间间隔不长,恒大的速度当然快,但这个必要的手续经过了没有?如果没有,不好意思,还是违法解除。
最后来讨论一下如果恒大开除于汉超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话,恒大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和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所以于汉超可以主张的赔偿金标准是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125万,超过广州市社平月工资8218元的三倍按三倍计算为24654元×6个月×2倍=295848元。
以上是我从劳动法律的角度对恒大开除于汉超的看法,有人说足球行业不能适用劳动法,我承认行业有行业的特殊性,但足球行业不是法外之地,行规的效力是远低于法律的。
话到最后,我觉得中国足协应该对恒大的职业准入好好的重新检查一下,就跟重新检查天津天海一样。因为我严重怀疑恒大不具有职业准入资格,抛开这样的操作实在离一个职业俱乐部的正常行为太远不说,在中国足协《准入规程》第十四条“P16”“法务总监”对中超俱乐部可是A级强制要求的,但我真的怀疑,你们有法务总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