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人足球网4月26日讯 昨晚,媒体人李平康在其微博中发布了一则来自球迷的爆料,信息中称深圳佳兆业俱乐部老总雇佣部分媒体,故意诋毁天津天海俱乐部和其新投资商万通集团。针对这一传闻,深圳佳兆业俱乐部连夜发布声明,表示该消息并不属实。对此,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俊表示,由于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该已经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行为,即已经由自诉案件转变成公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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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俊写道:
关于本案,我提供一下相关法律规定和立案标准给各位需要维权的媒体记者们。
首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了“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本次案情涉及受害人数较多,如果被点击、浏览的次数达到法定标准的五千次以上,就属于刑事案件了。该罪虽然为刑事自诉的案件,但由于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该已经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行为,即已经由自诉案件转变成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予以立案并进行侦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