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人足球网3月8日讯 据“镜琳琅”微博消息,一位天海球迷致信足协,质疑足协要求天津天海足球俱乐部提供额外材料的行为,并提出足协若因为未按时提供材料而取消天津天海足球俱乐部参加2020年职业联赛资格将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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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7日,网络及每天间流传了一份《中国足球协会关于天津天海足球俱乐部<2020赛季中超联赛相关事宜的情况汇报>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要求天津天海足球俱乐部于2020年3月12日前提供资金状况、国际足球纠纷案件、负债情况及负债预期等材料,如材料无法确保满足既定要求,将取消天津天海足球俱乐部参加2020年职业联赛资格。
希望中国足协能够回应广大球迷关切,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对该复函的真实性予以回应。
另外,鉴于该复函上显示有中国足球协会公章,体现了中国足球协会的公信力,而其内容有诸多不合法不合规之处,作为一名普通的中国球迷提出如下的意见和建议:
一、 要求天津天海足球俱乐部提供额外材料的行为违反《中国足球协会职业俱乐部准入规程》
《中国足球协会职业俱乐部准入规程》(足球字【2017】666号)第六条要求准入管理机构审核准入时“公平对待每一个准入申请者”、第九条准入评估标准亦规定准入管理机构应“平等对待准入申请者”。
但是中国足协先是于2019年2月11日在天津天海足球俱乐部已经提供了所有准入材料且中国足协已经于2020年1月对此已经予以公示的情况下额外要求天津天海足球俱乐部提供俱乐部财务、债务情况及银行资产证明材料。更于2020年3月6日在该复函中要求天津天海俱乐部另外额外提供资金状况、国际足球纠纷案件、负债情况及负债预期等材料。据媒体报道,天津天海足球俱乐部是中超准入俱乐部中唯一被要求在准入材料外额外提供上述材料的俱乐部。这显然违反了《中国足球协会职业俱乐部准入规程》关于准入审查的公平和平等原则。
二、以取消天津天海足球俱乐部参加2020年职业联赛资格作为未提供材料的后果违法违规
中国足协在复函中提出,如天津天海足球俱乐部未能提供复函要求的材料,或材料无法确保满足既定要求,将取消天津天海足球俱乐部参加2020年职业联赛资格,既未明确所谓的“”既定要求”,又未给予天津天海足球俱乐部申诉或者听证的权利,而且是2020年1月已经公示了中超俱乐部准入材料的情况下两个月后又对天津天海足球俱乐部额外施加了准入审查标准。
《中国足球协会职业俱乐部准入规程》第六条要求准入管理机构在公平对待每一个准入申请者的同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应当给予听证去权利、应当告知准入时间计算规则、应当确定申诉的时间。该份以取消天津天海足球俱乐部参加2020年职业联赛资格为后果的复函中,既未给予俱乐部听证的权利,也未明确俱乐部申诉的时间,其内容也体现了中国足协相关职业联赛准入机构在2020年1月公示中超俱乐部准入材料后,根本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准入审查,也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天津天海足球俱乐部提出准入异议。
按照《中国足球协会职业俱乐部准入规程》第三条的规定“准入申请者应按照本规程的程序,达到体育、设施、人员与管理、法律、财务的最低标准,准入管理者经过审查,授予准入申请者相应联赛的准入资格。”中国足协并未在准入审查期间就天津天海足球俱乐部的准入资格提出异议,天津天海足球俱乐部就应当被授予2020赛季中国足球超级联赛的准入资格。
三、中国足协干涉天津天海足球俱乐部零元转让俱乐部股权不符合《中国足球协会职业俱乐部转让规定》
《中国足球协会职业俱乐部转让规定》对于职业俱乐部的重要股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提出了要求,但并未对转让价格予以规定,天津天海足球俱乐部的股权所有人者依法转让其俱乐部股权是受我国公司法保护的行为,中国足协无权在《中国足球协会职业俱乐部转让规定》未予以规定的情况下就股权转让价格横加干涉。当然,中国足协有权要求股权转让程序按照《中国足球协会职业俱乐部转让规定》的程序进行,但在受让方尚未确定,转让是否进行以及在何时进行都尚待确认的情况下就要求天津天海足球俱乐部按照转让程序提交材料,显然违反了《中国足球协会职业俱乐部转让规定》。
四、将尚在仲裁程序中的纠纷案件作为逾期未付的负债违反基本会计和法律原则
根据财政部2014年7月23日发布的现行有效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天津天海与莫德斯特、保罗索萨等的纠纷或争议产生,均尚在仲裁中,天津天海是否应当承担支付义务,如需承担支付义务需承担多少金额的支付义务均尚待裁决。此类纠纷在未来可能产生的现金流,既不属于天津天海的“现时义务”,更不应在会计科目中记作负债。
五、无视其他中超俱乐部存在的逾期应付款项问题,未就其准入进行严格审查,违反《中国足球协会职业俱乐部准入规程》与《中国足球协会之职业俱乐部财务监管规程》
根据《中国足球协会之职业俱乐部财务监管规程》,逾期应付款项,是指未按照约定的条款支付的应付款项,职业俱乐部已向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机构、中国或国际足联主管机构或相关仲裁法庭就债权人对其提起的关于逾期应付款的索赔或诉讼提出申诉并能说明其合理性的不属于逾期应付款项。
中国足球协会在函件中将尚在审理且天津天海足球俱乐部已经提出合理申诉的国际足球纠纷案件作为天津天海的逾期应付款项,但对于其他俱乐部存在的经我国司法机关审判确认的逾期应付款项问题并未予以严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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